日前,陕西省政府出台《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流动人口应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持居住证者可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该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1996年7月8日发布的《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办法》规定,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逐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分为1年有效期和3年有效期,首次申领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已持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
流动人口持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在居住地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接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持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在享有以上服务外,还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已婚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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